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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图解丨服务消费增势良好!1-4月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长4.1%

2025-04-05 19:41:40栏目:评测
TAG: 贝贝 社交

其内容包括发展权利平等享有、民生权益优先保障、国家保护义务等多个层面。

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规范要求与执法司法人员法律素养参差不齐、一定程度上难以适应社会治理法治建设提速的矛盾。其目标任务是调节社会关系,激发社会发展活力,推动政府治理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开创中国式社会治理法治化新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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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健全突发事件应对体系、社会矛盾纠纷行政预防调处化解体系、政务诚信体系,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对社会组织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的监管、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维护国家安全等,既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要求,构成了职责明确、依法管理政府治理体系法治化的重要内容。社会矛盾化解取得明显成效。公民权利意识觉醒与维权理性不足的矛盾。新时代推进社会治理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创造了弥足珍贵的新鲜经验。社会治理法治化作为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构成了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在社会领域的重要实现形式。

以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升社会法治化水平显著成效进而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实现经济更高质量发展、政府更高效率管理、对外更高水平开放、人民更高品质生活、社会更加和谐稳定、社会环境更加优良,既是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使命任务,也是其重要保障。从社会治理体系法治化与国家治理体系法治化的关系来看,社会治理体系法治化作为国家治理体系法治化的子系统,与其构成了密不可分的包容关系,即国家治理体系法治化是社会治理体系法治化的依据和保障。事实上,肯认检察侦查权对于法律监督的保障功能,这并非一种全新观点。

在国家监督体系中,其作为制约性职能促进公职人员监督资源合理配置、形成监督闭环。检察机关由权力机关产生、对其负责并成为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由此成为法律监督之国家宪制机关,而非一般公诉或侦查机关。如李奋飞教授所指出,检察机关内部应当以刀刃向内的模式对其侦查质量做出检验,杜绝自侦、自捕的部门设计,从而造成审查逮捕丧失监控能力。从公职人员监督体系来看,相较于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检察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司法工作人员直接立案侦查,具有发现犯罪线索的及时性、调查事实的便捷性、处理结果的完整性、侦查技术的专业性等优势,从而优化办案资源配置、提高反腐败整体效能。

尽管检察院已经拓展了行政检察职权并且增加了公益诉讼职权,仅凭没有实际强制力的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柔性监督手段,却很难使其发挥实效。另一方面,在实践中,侦查权具有主动性、效率性、强制性等特点,刑事执行检察缺乏行使此项权能所必需的力量,有时被认为是检察机关内部的所谓二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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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机构与职能整合的优化思路从规范和实践检视来看,当前检察机关侦查权及其体制机制尚有不少完善空间。二是制度优化的内涵,即检察侦查制度优化应采取何种思路。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既统一规定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也散见于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等,是一项全面涉及四大检察的贯通性权力。譬如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的职责应予充分激活,利用好自行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的适用于机动侦查和自行侦查的案件线索,如果发现其中存在的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情形,应交由专门检察侦查部门另行立案侦查。

在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背景下,需要进一步回应的问题是:在法律监督体系乃至国家监督体系中,检察侦查究竟具有何种功能定位?对该问题的研究,既是对检察侦查权实现整体性证立的重要基础,亦得以为其融通于我国法律监督体系乃至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探寻立身之本。一方面,检察机关非常态化、小范围地行使侦查权,并不仅为了应对职务犯罪侦查权转隶的一时之需,同时也是转隶背景下寻求新发展的突破口,是一种契合法律监督定位的理性选择,否则便可能造成检察监督资源的浪费。以直接侦查为例,《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其启动条件为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二、检察侦查制度优化的法治逻辑检察侦查制度优化所应当遵循的法治逻辑,概括来讲主要有三:一是制度自身的属性,即从应然和实然角度,分析检察侦查应当符合何种目标导向,并据此对现有制度加以检视。

循此逻辑,在权能配置上,促进权能内容体系化,启动条件和范围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完善侦查权限措施,对接调查核实权。检察机关直接侦查、机动侦查的对象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范围上分别针对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以及公安机关管辖的相关重大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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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删节,引用请参照原文。一方面,检察侦查权在审前阶段占据主导地位,作为刑事诉讼独立环节具有独立品格,而不只是依附于其他检察职能的某项具体措施。

当前实行的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和分别依职权立案原则,使得互涉案件成为监、检衔接中的重要问题。再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检察侦查活动的属性特征,使得其不适宜依附于其他内设机构。第三层级是派员出庭行使公诉权等。《刑事诉讼法》第21条针对狭义法律监督职权,规定检察机关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应勇检察长指出:检察侦查是严惩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强法律监督的重要保障,重在加大力度、务必搞准。此外,在监察全面覆盖的原则下,监察机关依法对包括检察机关公务员在内的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三)国家监督体系中的制约性职权关于检察侦查权在国家监督体系中的定位的研究,有助于回应为什么公安机关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现、证明、检举即侦查、追诉就不是法律监督的诘问。要实现法律监督机关之宪法定位和现实权威,这就要从宪法法律中寻找有力依托和有效措施。

另一方面,为了确保新自侦权的实施效果,检察机关需要尤为重视对自身权能的建设,从而杜绝自侦中心主义和程序构造失调,同时避免个案触发概率走低等问题。自侦中心主义的特点是侦查强而监督弱,检察机关内部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难以对侦查起到真正意义上的把关作用。

检察侦查制度之功能发挥和效能提升的掣肘因素,涉及到多个层面,如规范层面存在着权能体系化不足、程序性机制缺失、启动条件过于严苛等问题,实践层面面临着侦查手段、技术和保障方面存在不足等新形势、新问题,等等。因此,在法律监督体系中理清各项检察职能的功能定位,尤为必要。

近年来,在多轮改革背景之下,检察院的职权措施发生了许多变化,其中影响尤为重大的一个变化是,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职能转隶至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0条将检察侦查权与检察其他职权并列规定,而不是在第21条与调查核实并列规定,可见其与后者具有完全迥异的法律属性和地位。四是,在重启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同时,还需要将侦查工作情况依法依规纳入公开范围。二是,从与人民法院的关系来看,分工、配合、制约的宪法原则要求要重视法院对侦、诉机关的制约,既保证检察机关在审前阶段的侦查主导地位,更要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检察侦查制度。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可以采取传唤、讯问,询问证人,勘验、检查,鉴定,搜查,查封、扣押物证、书证,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措施,并审查批准公安机关逮捕措施。正是在法律监督机关的机构定位之下,我国各项法律规定使得检察机关能围绕该定位开展体系化建构,进而形成了法律监督体系与检察权的功能性对应关系。

就三者之间的关系而言,该条款的核心价值追求在于刑事诉讼中的互相制约,重在控制侦查权。在法律监督体系中,检察侦查的刚性特征使其成为检察机关保护公益、规制公权的保障性职能,在检察机关高质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挥的内生性支撑功效,由此实现法律监督职责体系的刚柔并济。

第一,检察侦查权能内容的体系化。同时从程序性控制和多元监督等方面健全内外监督制约机制,据此系统推进检察侦查制度优化完善。

从逻辑上讲,前者倾向从我国宪法文本对检察院之定位出发,进而与传统意义的检察一词作对比。检察侦查有法律规定的自身特殊的程序、规则,与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关系紧密。当前,各界关于未来检察机关侦查制度的新发展,既报以重要关切,亦存在不同程度的顾虑。《宪法》中的法律监督机关更多的是权力分工原则下检察机关的功能性定位,这是检察机关行使权力所要达到的功能和目的的概括性描述。

第一,司法工作人员侦查权一定程度上符合有利侦查的逻辑。在理解该原则应当强调,这是一个完整的逻辑和规范体系,三者并非独立存在的单项制度,而是相融共生、有机统一的整体性机制。

三是,严守正当法律程序,落实《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措施相关程序要求。笔者以为,后一种方案更具合理性。

与机构整合相伴随的是职能的整合,而这必然导致检察机关内设部门职责的重新分配。当然,仍旧有必要专门强调的是,检察侦查制度的未来发展必须时刻秉持和遵循的一个准则是,检察侦查制度绝非仅为构建权威,而是应当在法律监督权威、公共权力规制和公共利益保障等价值要素之间寻求最大程度平衡,为此尚需合理把握好检察谦抑和能动履职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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